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领域重点用水企业和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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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级工业领域重点用水企业和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工业领域重点用水企业和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工业领域节水工作要求,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引导企业、园区开展节水改造和水效对标达标,充分发挥水效“领跑者”标杆引领作用,持续提升工业用水效率,促进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水优先方针,以引导用水效率全面提升为目标,建立省级工业领域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制度;坚持公平自愿、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等原则,开展工业领域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发布省级水效“领跑者”名单;通过政策鼓励、标准引导,树立节水标杆,促使企业、园区对标水效“领跑者”,不断提升工业用水效率。

二、遴选范围

根据国家组织开展的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动态调整。

三、基本要求

(一)申请省级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福建省内依法生产经营且年用水量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单位;

2.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3.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无超计划用水行为;

4.近36个月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节能、环保、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5.符合节水型企业国家(或行业、福建)标准中《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规定,上年度主要产品的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国家(或行业、福建)标准要求;国标、行标或地标同时实施时,以最优值为准;

6.上年度主要产品的水效指标应优于国家新建和改、扩建单位产品取水定额指标以及省级行业用水定额指标中的先进值;

7.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9.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具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具有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生产、辅助和附属系统主要取、用水各环节应边界清晰,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二)申请省级重点用水工业园区水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园区应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为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含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单列的化工园区);

2.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3.具备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无超计划用水行为;

4.近36个月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节能、环保、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5.满足国家标准《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导则》(GB/T 43477)要求,且水效指标为领先水平;

6.新建、改建、扩建依法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7.建立节水管理制度,主要企业具有配套的节水措施。

四、实施规则

(一)省级水效“领跑者”企业应为当年同行业申报水效“领跑者”中产品水效综合排名第一的企业。

(二)同类产品已发布省级水效“领跑者”的,申报省级水效“领跑者”企业的产品水效必须优于已发布的省级产品水效“领跑者”指标。

(三)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技术改造持续提升水效水平,已获省级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以同类产品再次申报省级水效“领跑者”时,必须在水效分析报告中详细说明节水技术改造实施情况及节水效果。

(四)省级水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不再重复申报。

五、组织实施

(一)申请。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企业、园区自主申报。申报企业、园区应当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请报告,向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提交申请。申报单位不得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可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二)初审。各设区市工信部门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遴选基本要求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对已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核验,综合考虑企业、园区规模是否代表所在设区市水平等因素择优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向省工信厅推荐报送企业、园区申请报告。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推荐申报参照设区市工信部门开展初审。

(三)复审。省工信厅会同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通过资料审查、专家评审等方式,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原则对推荐企业、园区的申报材料、水效指标进行复审。原则上每个行业(含细分行业)评选1家水效“领跑者”企业。

(四)核查。省工信厅根据评审结果,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抽取部分拟推荐省级水效“领跑者”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且不少于1家。

(五)发布。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水效“领跑者”名单,省工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公布。

对省级水效“领跑者”遴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获评企业、园区,从已公布名单中撤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各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动员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所属企业和园区参与省级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组织引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省级水效“领跑者”企业,树立标杆,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水效水平整体提升。

(三)加强监督管理。对省级水效“领跑者”称号实施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园区)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从已公布名单中撤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省级工业领域重点用水企业和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实施方案》(闽工信规〔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

2.园区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


附件下载

下载:闽工信规〔2025〕12号.pdf

附件1:企业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docx

附件2:园区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docx


政策原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领域重点用水企业和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