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6〕8号)

发布日期: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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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一)降低用工成本。支持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企业招用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实施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实施期至2026年12月31日。建设省就业呼叫中心,统筹线上线下就业服务渠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降低用电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方式优化用电成本。将服务中小微企业参与市场交易质量作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重要内容,单列指标并提高权重。每年推动通过市场化购电的中小微企业户数增长5%,到2028年达到5万户。鼓励中小微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储能等设施,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并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取相应收益。(责任单位:国网福建电力公司,省发改委)

(三)降低用气成本。对上年度汇算清缴亏损的中小微企业,设立6个月的燃气欠费缓缴期,鼓励减免因欠费产生的违约金。(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四)降低物流成本。对关键线路新增“公转铁”的货物品类,结合运量、运能等情况,给予铁路运输费用不低于10%的下浮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辖区高速公路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对新能源配送货车扩大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高速集团)

(五)降低用地成本。鼓励各地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向优质中小企业倾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中小微企业经批准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各地探索混合产业用地土地用途清单制管理新模式,项目在建设运营期间,可在不突破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在用途清单及构成比例范围内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六)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做深做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精准开展融资对接。加大普惠型小微贷款发放力度,力争到2028年末贷款余额突破1.78万亿元、普惠型小微贷款占比20%左右,每年新增普惠领域“首贷户”不少于1万户,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超过20%。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将其纳入无还本续贷对象范围,并做到应续尽续。每年设立200亿元规模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省级财政给予年化1%的贴息补助。优质中小企业申报省重点技改项目不受投资额条件限制,符合产业政策的可享受省技改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工信厅、财政厅)

(七)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效能。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尽职免责指引,推动担保机构加大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

(八)优化股权融资生态。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举办1场以上投融资对接活动。对当年度获得股权投资基金以增资扩股方式新增投资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实际融资到账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工信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九)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

(十)支持中小微企业“走出去”。建强“闽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及专业服务联盟,支持企业获取全链条出海信息,用好专业服务机构力量资源,深度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产生的尽职调查报告、可研报告编制等项目前期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50%、最高50万元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区)结合实际对外贸企业开展境外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费用予以补助。对年出口额700万美元(含)以下且有出口实绩的小微出口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出口信保的保费予以全额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四、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

(十一)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完善“选种、育苗、培优”全周期培育体系,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主动发现机制,动态更新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库。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申报辅导、人才培训、质量和管理诊断、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布局等服务,助推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首次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十二)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激励机制,对开放利用率低的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限制其新购科研仪器申请。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其非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研制的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年度评价考核和经费情况分档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

(十三)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对符合国家和本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目录、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新材料产品,按其上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十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对首次获评国家级零碳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十五)支持企业引才留才。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签订1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累计在我省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国籍、户籍、社保等限制申报职称评审。柔性引进人才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职称和职业资格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创新职称评审机制,在我省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省级以上重大人才计划人选或省高层次B类以上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回国、港澳台在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或认定相应专业高级职称。分级分类组织开展企业人才培训,到2028年实现规上工业中小微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全覆盖;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至2027年每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省工信厅)

五、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保障

(十六)深化服务企业“四通四到”机制。推动“四通四到”机制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联动,协同解决企业和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2026年底前建成全省中小微企业服务“一张网”。完善“金服云”平台二次派发撮合功能,解决企业发起融资未被受理的问题;支持平台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打造“一站式”省级惠企政策申享平台,持续扩大“免申即享”政策覆盖面。组织劳模工匠组建技术服务队,开展“劳模工匠助企行”,帮助中小微企业破解技术难题。(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数据管理局,省金投公司,省总工会)

(十七)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涉企执法检查静默期制度,在特定连续时段内原则上依法减少或暂不开展入企行政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安全、投诉举报等法定及必要情形的除外。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依法从严打击以投诉举报为名向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渠道,建立多元债务纠纷“并案调解”机制,积极化解中小微企业之间“连环债”问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工信厅)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政策原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